【非禮繼女】涉要求10歲繼女摸下體 繼父非禮罪脫官指女童母或涉誣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4/26 12:56

最後更新: 2023/04/26 13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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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龍城裁判法院。(資料圖片)

10歲女童疑於2019年起遭繼父多次非禮,被要求撫摸繼父下體,女童於身體檢查時透露有自殺傾向,由社工揭發事件。繼父早前否認1項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,今(26日)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裁決時指,涉案事件或因被告與事主母親的關係變差而起,事主母親或有動機誣衊被告,亦存有事主母親要求事主誣衊被告的可能性。

被告為W.M.K.(42歲),早前否認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之間某日,在旺角甘霖街某室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,作出嚴重猥褻行為。案發時被告為X的繼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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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官裁決時指,本案控方檢控基礎為被告要求X撫摸被告下體,爭議點在於相關事件有否發生。裁判官指,就被告要求X撫摸下體一事中,事主X與其母Y的證供存在關鍵不一致的地方。

裁判官指,X供稱她只撫摸了被告下體一下,隨後便藉去洗手間離開。Y則供稱她目睹X至少在被告下體打圈2至3下,Y立即喝停,X立即停下,但繼續留在現場。裁判官指兩人證供存在重大分歧,若事件如X所述,X及Y應有深刻記憶,不應存在如此關鍵分歧。

裁判官續指,Y供稱X事後有自殺傾向,惟X被問及事件時多番表示不記得,即使是被告如何要求X撫摸下體亦如是,故此對X和Y證供有所保留。

裁判官另不接納被告與Y的關係破裂是因涉案事件而起,並指涉案事件或因被告與Y的關係變差而起,Y或有動機誣衊被告,亦存有Y要求X誣衊被告的可能性,遂裁定被告罪脫。

庭上早前播放X的錄影證供,X供稱被告在她10歲曾在家親她的嘴及非禮她,其後被告又要求X撫摸他的下體,X則隔着被告短褲摸了一下後,便藉去洗手間離開,母親亦目睹經過。X又指等待電梯時被告曾攬及吻她。

Y早前供稱,她曾看到X和被告躺在床上,X的左手隔著褲子在被告下體打圈約3至4下,Y遂立刻喝停,被告隨後若無其事繼續玩手機,X則停手,Y則繼續煮飯。

Y亦否認因遭被告撞破出軌,而教唆X誣衊被告,Y強調是為了X才與被告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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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